尊敬的国信安全电子印章用户:
    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数字证书中心(政务CA)是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设在北京国家信息中心。政务CA委托国信安全电子印章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向国信安全电子印章用户(以下简称订户)发放政务外网数字证书,通过电子印章与政务CA数字证书相绑定,为订户的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等提供信息安全保障。
    国信安全电子印章的法律依据为《电子签名法》。
    订户在申请使用政务CA签发的电子印章之前,应先阅读并同意"国信安全电子印章服务协议"(以下称"本协议")。本协议构成订户与政务CA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若不同意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请勿申请使用国信安全电子印章。订户一旦提交国信安全电子印章申请,即表明同意接受并愿意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
一、证书订户的权利和义务
    1、订户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向受理机构申请数字证书时,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和资料,并在这些信息、资料发生改变时及时通知原受理机构。如因订户故意或过失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资料改变后未及时通知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数字证书中心或原受理机构,造成的损失由订户自己承担。
    2、在通过国信安全电子印章受理机构的审核、录入和收取用户电子印章服务费后,用户需待身份核实和印章制作后即可获得国信安全电子印章及供经办人收讫和持章人启用的密码卡。用户应妥善保管密码卡,持章人应亲自打开并用其中的印章密码在国信安全电子印章申请平台进行电子印章启用。
    3、订户须使用经合法途径获得的相关软件。
    4、订户应合法使用政务CA发放的电子印章,并对使用电子印章的行为负责。
    5、订户应当妥善保管与数字证书关联的私钥、密码、印章PIN码和印章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知道、盗用、冒用国信安全电子印章或数字证书私钥和密码时,订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如订户使用的数字证书私钥和密码或印章PIN码、印章密码泄漏、丢失,或者订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或者订户主体不存在,订户或法定权利人应当立即到原受理机构申请废止该数字证书,相关手续遵循受理机构的规定。政务CA收到受理机构的废止请求后,应在4小时之内废止该订户的数字证书。
    7、由于以下情况,订户损害政务CA利益的,订户须向政务CA赔偿全部损失。这些情况是:
    1)订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没有提供真实、完整、准确信息,或在这些信息变更时未及时通知受理机构;
    2)订户知道自己的私钥已经失密 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
    3)订户有其他过错或未履行本协议的相关约定。
    8、订户有按期缴纳数字证书服务费的义务,费用标准请咨询受理机构。
    9、数字证书要定期更换。订户在收到政务CA数字证书更换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受理机构更换。

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数字证书中心的服务、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和免责
    1、政务CA依法制定CPS,并公布于政务CA网站(www.stateca.gov.cn),明确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数字证书的功能、使用证书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数字证书中心的责任范围,本协议的相关条款源自CPS。
    2、政务CA为订户提供7X24小时热线支持服务(010-68558175)。为保证我们的服务质量,政务CA设立了投诉电话(010-68557160),政务CA将在1个工作日内对订户的意见和建议做出响应。
    3、在订户通过数字证书对交易信息进行加密和签名的条件下,保证交易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抗抵赖性。如果发生纠纷,政务CA承担下述义务:
    1)提供签发该张数字证书的CA证书。
    2)提供该张数字证书在交易发生时,在或不在政务CA发布的数字证书废止列表内的证明。
    3)对数字证书、数字签名、时间戳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技术确认。
    4、对于下列情况之一,政务CA有权撤销所签发的数字证书:
    1)订户申请数字证书时,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2)订户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3)订户书面申请撤销数字证书;
    4)证书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订户依据政务CA提供的认证服务进行民事活动遭受损失,而政务CA能够证明其提供的服务是按照《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务CA向主管部门备案的CPS实施的,政务CA将不予赔偿订户的损失。以下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1)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润或收入损失、信誉或商誉损害、任何商机或契机损失、失去项目、或失去或无法使用任何数据、设备或软件;
    2)由上述损失相应生成或附带引起的损失或损害。
    3)订户在发现或怀疑由政务CA提供的认证服务造成订户的网上交易信息的泄漏和或篡改时,应在3个月内向政务CA提出争议处理请求并通知有关各方。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涉及“原受理机构”的条款若因原受理机构合并或撤销,即原受理机构不存在,则业务的受理与开展应到另行指定的受理机构进行。
    2、建议订户经常浏览政务CA网站,以便及时了解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数字证书中心有关证书管理、《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和本协议变更公示等方面的信息。
    3、政务CA有权对本协议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本协议将公布于政务CA网站(www.stateca.gov.cn)。如订户在公布修订的1个月后继续使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即表明同意接受此等修订的约束。如果订户不予接受本协议中的约束,订户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构申请停止使用证书。

                                                    
 
国信安全电子印章用户   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数字证书中心
签章 2012年9月1日